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曾玉蘭 、 王志文 、 王冬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曾玉蘭、王志文、王冬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王冬良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故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其聲請之部分。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6條第1項第5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曾玉蘭、王志文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曾玉蘭、王志文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