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榮 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 陳明 聲請人、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標的究為805,294元,或為805,301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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