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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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邱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尤怡文┌─┬───────────┬────┬─────────┬─────────┐│編│土地坐落位置│所有權人│第一次序抵押權│第二次序抵押權││號││├────┬────┼────┬────┤││││共同擔保│抵押權人│共同擔保│抵押權人│││││債權金額││債權金額││├─┼───────────┼────┼────┼────┼────┼────┤│1│屏東縣○○鄉○○段885│邱昭銘,│本金最高│中央租賃│本金最高│中央租賃│││地號土地5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限額300│股份有限│限額60萬│股份有限││││全部│萬元│公司,債│元│公司,債│├─┼───────────┤││權額全部││權額全部││2│屏東縣○○鄉○○段886│││(屏里字││(屏里字│││地號土地548.73平方公尺│││第006192││第066630││││││號)││號)│├─┴───────────┴────┴────┴────┴────┴────┤│1.上開2筆土地公告現值為390萬2,925元【計算式:6500元/㎡×(51.72+548.73㎡││)=0000000】。││2.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額為360萬元(計算式:0000000+600000=0000000)。│└──────────────────────────────────────┘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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