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王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柒元、第二期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參元、第三期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