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40號聲請人 范沛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范沛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狀上所載票面金額(經卷內本票影本所示票面金額分別為265000元及250000元)。
三、請表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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