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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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文
施峰榮鄭一男林文郁洪國倫潘家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單獨聲請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建文、施峰榮、鄭一男、林文郁、洪國倫、潘家彰均未依法申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於民國10
5年2月1日,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委由不知情之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仕方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自大陸地區輸入快遞貨物,以此方式將上開私酒輸入我國境內,旋為臺北關人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渠等6人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酒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
9月26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67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於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2797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6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上述所查扣之進口貨物乙批,屬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菸酒,且為渠等6人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
7月7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於105年6月22日修正為「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就沒收之法律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本次修正後刑法沒收章規定;至於本次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查菸酒管理法第57條關於依該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之沒收,業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106年12月29日起生效,此係在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特別規定,依上開說明,自應優先適用。但若業已滅失或經宣告沒收,即不能再予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朱建文、施峰榮、鄭一男、林文郁、洪國倫、潘家彰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委請仕方公司於10
5年2月1日,向臺北關申報自大陸地區輸入快遞貨物,以此方式將上開私酒輸入我國境內,旋為臺北關人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67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高檢署於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00000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渠等
6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第27頁、第32頁、第34頁、第45頁、第50頁),此部分事實,咸堪認定。惟查,被告朱建文、施峰榮、林文郁則因違反上開緩起訴處分所命履行事項(即未於履行期間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遂以106年度撤緩字第122、123、12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以106年度撤緩字第139、144、1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確定等節,有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刑事判決書、渠等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77頁、第81頁、第85頁、第88頁至第95頁);再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桃園地檢署於107年3月6日以桃檢坤亥107執沒1055字第021317號函請臺北關依法沒收,臺北關已排入期程待銷毀,不再另為行政裁處等情,有上開函文、臺北關109年1月16日北普機字第1091002493號函各1份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73頁、第96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判決宣告沒收,則聲請人另行重複聲請沒收,即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表:
┌─────────────────┬───────┐│名稱│數量│├─────────────────┼───────┤│VINIQGLOWSHIMMERYLIQUEURPEACH│2箱(總計24瓶││(利口酒)│,共18公升)│├─────────────────┼───────┤│CHAMPAGNECH.&A.PRIEURGRAND│4箱(總計30瓶││PRIEURBLANCDEBLANCSBRUT│,共22.5公升)││(香檳酒)││├─────────────────┴───────┤│總計:54瓶(共40.5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