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03號原告○○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伊潔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