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90號聲請人 賴神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賴炳文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已經法院裁判宣告死亡之失蹤人,於該裁判生效時即已推定死亡,若利害關係人再向法院聲請對同一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為對已死亡之人再為死亡宣告之聲請,顯與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二、查本件失蹤人賴炳文前經本院以89年度家催字第20號行公示催告,因期間內無人陳報其生存,而續由本院於90年7月23日以90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宣告其死亡,且無人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賴炳文之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前案紀錄表等件核閱無訛。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再重複對賴炳文聲請死亡宣告程序之公示催告,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