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店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吳子言
       袁國翔
       黃御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7月23日北市警文二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子言、袁國翔、黃御宸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2年7月2日21時18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B1樓。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蔡詠安孫鴻文 之證言。
(三)好樂迪KTV鬥毆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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