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84號聲請人 吳永亮 (即台灣科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台灣科寧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淑芳 為台灣科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科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台灣科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科寧公司)清算人吳永亮主張:台灣科寧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董事會決議指定林淑芳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1年9月
7日台灣科寧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司字第1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421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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