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撤字第1號原告乙○○
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乙○○與被告甲○○(被選定人)等間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於96年1月8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就本院91年度再更㈣字第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判決不利原告部分撤銷。查本件原再審原告丙○○等前提起本院76年度再字第46號、歷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及91年度再更㈣字第1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37,100元。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以原告請求撤銷之上開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於前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訟標的之起訴被告共有78人,而原告之被繼承人 賴梓明 、 賴子玉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678,681元,查賴梓明共有2子,故原告乙○○部分之比例為1/2,則本件原告乙○○提起本件第三人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9,341元,賴子玉則有3子,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26,227元,兩者合計共565,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除96年1月12日已繳4,305元外,其餘4,950元,未據乙○○、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