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學雜費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67號原告 林芝宇 上列原告因學雜費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