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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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鈺財不動產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才
被   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 湖簡 字第 1434 號裁定(109.09.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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