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54號
上 訴 人 陳威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蔡月英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