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14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5號
丁○○乙○○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聲明人甲○○授權丙○○代理之委託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四、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六、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說明。
七、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八、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九、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十、依被繼承人戶籍謄本之記載,被繼承人並無配偶,請提出聲明人丁○○為被繼承人配偶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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