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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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已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予以減刑,及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08號依聲請為裁定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屬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