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