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竊盜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四、五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與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竊盜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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