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楊百雯 被告 黃振騏 上列被告黃振騏因民國102年度簡字第20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呈樵法官萬可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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