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啟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44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4時2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