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孟竹上列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孟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顏孟竹前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3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