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容
莊二龍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9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廖文容、莊二龍相互告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均表示不再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2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陳美利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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