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85號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1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115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27頁)。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於110年5月4日以裁定駁回確定(110年度聲字第237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茲經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原法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1、43、45、47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