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夢懷 被告 游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0號毀器損壞案件(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6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