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余文傑
沈孫申君 前2人之送達代收人 劉怡珍 被告 林建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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