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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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2號上訴人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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