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古東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東湖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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