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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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志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4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志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為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49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葉志振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為據。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2540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淨重:0.2490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113年保字第5529號)在卷可稽(參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34407號卷第101、103頁)。
㈡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490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因其上殘留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部分(鑑驗取用0.0050公克),因鑑驗後已用罄,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