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