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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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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