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