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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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丁字第三六六號、九十年度偵字三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院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五七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該判決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更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二竊盜案件之判決正本計二紙,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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