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建舜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香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大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秀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曾玲玲 律師
劉玲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進行和解,並請求再開辯論,有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民事陳報㈣狀可憑,並經本院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無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故本件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