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友倫選任辯護人林永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5040號、第4980號),已經辯論終結,茲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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