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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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2號債權人合豐帝國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政寧 債務人 宋芳慧 債務人 尤秋琴 債務人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英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3建物之異動索引。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宋芳慧給付上開建物自民國108年一月至
108年十二月之管理費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依建物謄本顯示債務人宋芳慧於民國109年一月始成為區分所有權人)。
三、本件請求債務人尤秋琴、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自民國109年一月至109年3月之管理費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依建物謄本顯示自109年一月分後債務人尤秋琴、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均非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