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14號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明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靜柔 間因本院105年度婚字第514號、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離婚等暨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元(履行同居部分:壹仟元,離婚部分: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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