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蘋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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