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黃淑雲 被告 鍾羅翠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是若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再向第一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以其訴訟不合法駁回之。
二、查被告鍾羅翠苓所犯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1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於同年月
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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