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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