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5月14日│96年5月13日│97年1月7日││││││├─────────┼────────┼─────────┼────────┤││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偵查(自訴)機關│96年度毒偵字第29│96年度毒偵字第2972│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72號│號│67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2│97年度訴緝字第2號│97年度訴字第69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97年3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2│97年度訴緝字第2號│97年度訴字第69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4月21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88│97年度執字第2288號│97年度執字第3131│││號││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1月7日│96年5月9日│96年5月9日││││││├─────────┼────────┼─────────┼────────┤││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偵查(自訴)機關│97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4984號│96年度偵字第4984││年度案號│675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93│97年度上訴字第810│97年度上訴字第81││實││號│號│0號││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8日│97年5月13日│97年5月1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93│97年度上訴字第810│97年度上訴字第││決││號│號│810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7月4日│97年7月4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31│97年度執字第5488號│97年度執字第548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