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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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逯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7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佩佩豬氣球共柒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貝克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公司」)共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為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氣球,係未經商標權人「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上午9時6分許前之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號(含
2之1號)之居所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蝦皮購物網站(下稱蝦皮購物)以帳號「blisspoint3」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以此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09年3月5日上午9時6分許,以新臺幣(下同)150元(不含60元之運費)之代價,透過蝦皮購物向甲○○下單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氣球6個,並於同年月7日晚間11時51分許收取,經送鑑定後,確認皆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再於同年6月2日下午2時20分許,經警持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44號搜索票至甲○○位於上開居所內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氣球1個,甲○○並於同年9月3日下午3時10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製作筆錄時,自行提出員警下單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給付之價金150元供警查扣,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收據、蝦皮購物網站頁面截圖、蒐證照片、109年
3月23日、109年6月17日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3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S號函及所附會員資料、桃園市政府10
9年5月7日府經登字第1090110514號函及函附商業登記抄本、本院109年聲搜644號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商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
㈢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佩佩豬氣球共7個及現金150元。
三、論罪科刑:㈠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
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佯裝買家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時,其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能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復因商標法第97條等對於販賣未遂不設處罰規定之情形,而被告意圖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以網際網路方式陳列系爭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其行為態樣該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最高法院101年11月6日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而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且有礙我國之國際形象,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公司」以4萬元達成和解,且已給付完畢,告訴人「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公司」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有刑事陳報㈠狀及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
0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卷【下稱審智易卷】第37-39頁),復考量本案所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悔意,並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後依約履行,已如前述,堪信被告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佩佩豬氣球共7個,均係被告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或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
⒉查扣案之150元為被告本次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及
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明確(見偵卷第11頁、第173頁),是其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15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然被告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公司」業以4萬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已達到刑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被告持續保有犯罪所得之目的,是本院基於比例原則,認若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對於被告將有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薛全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仿冒商標│註冊/審│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號│商品/數│定號│││││量├────┤│││││商標圖樣│││├─┼────┼────┼────┼─────────────────┤│1│佩佩豬氣│00000000│英商‧一│遊戲機,電子遊戲機,不與外接顯示屏│││球/陸個│00000000│號娛樂英│幕或顯示器連用之電子遊戲機,玩具;│││(蒐證購├────┤國有限公│交換遊戲卡;體操器具及運動器材;聖│││買)│Device之│司、英商│誕樹裝飾品(照明用具及甜點除外);│├─┼────┤設計圖、│‧艾須特│帶有液晶顯示幕的可攜式遊戲機;活動││2│佩佩豬氣│PeppaPi│貝克戴維│人偶及其專屬配件;棋盤遊戲器具;遊│││球/壹個│g及設計│斯有限公│戲紙卡;兒童益智玩具及建構式玩具;│││(扣案物│圖(見偵│司│羽球用具組;氣球;籃球;浴用玩具;│││品)│卷第149││棒球;海灘球;洋娃娃;玩具積木;保││││、153頁││齡球;棋組;聖誕襪;可收集之玩具人││││)││偶;旋轉吊掛玩具;吊掛玩具;飛盤,││││││擲蹄鐵玩具及擲圈環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娃娃服裝;玩具娃娃專屬配件;玩││││││具娃娃組;硬紙板遊戲器具;釣具;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手套;電視遊樂器搖││││││桿及遊戲機操控器;曲棍球盤;可充氣││││││玩具;拼圖玩具;跳繩;風箏;魔術用││││││具;遊戲用彈珠;音樂盒玩具;音樂玩││││││具;室內遊戲器具;玩偶;輪式溜冰鞋││││││;遊戲用球;滑板;足球;陀螺;填充││││││玩具;桌球桌;玩具標靶;玩具熊;網││││││球;玩具活動人偶;玩具桶/鏟組;可││││││活動玩具、玩具手機;玩具交通工具;││││││玩具摩托車;玩具模型組;玩具人偶;││││││玩具銀行;玩具卡車;玩具錶;發條玩││││││具;溜溜球;電視遊樂器;與電視連用││││││之電子遊樂器;游泳用浮物;視頻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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