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云
李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麗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5,002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55,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