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抗告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漢神百貨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110年度勞補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3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