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楊惠如 相對人 葉文鐘葉徐銀來 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枝芳 即葉徐銀來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文戍 債務人 葉枝蓮 即葉徐銀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葉文戍、第三人葉徐銀來(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5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文戍於①105年1月25日②104年12月28日分別簽發
面額新臺幣①100,000元②300,000元之本票2紙(到期日均未載)及借據2紙(清償日分別為106年1月24日、105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迄今均未清償分文,至今仍積欠4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借據、收據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東山區大客北一段426789.037000分之2798重測前:大客段大庄小段132地號所有權人:葉文鐘即葉徐銀來之繼承人002臺南市東山區大客北一段41535.792分之1重測前:大客段大庄小段132-1地號所有權人:葉枝芳即葉徐銀來之繼承人003臺南市東山區大客北一段551190.121225分之613重測前:大客段大庄小段130地號所有權人:葉枝芳即葉徐銀來之繼承人004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段6931010.576000分之500所有權人:葉文戍005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段719242.856000分之500所有權人:葉文戍006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段722740.166000分之500所有權人:葉文戍007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段723139.036000分之500所有權人:葉文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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