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普群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麗華 上訴人即被告 楊再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錡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因109年重訴字第6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