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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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佳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佳芬犯如附表所示拾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佳芬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等13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表:受刑人羅佳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169、4477號108年度偵字第3169、4477號108年度偵字第3169、44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2號108年度易字第352號108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2號108年度易字第352號108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2日109年2月12日109年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36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36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36號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9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6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緝字第69號)。編號1至12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6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執更字第666號,應予更正》)。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4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4日,應予更正)108年4月4日108年9月20日至108年10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567號108年度偵字第4567號109年度偵字第1058、12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0號109年度易字第4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751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5月25日110年9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0號109年度易字第4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7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3日109年7月3日110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850號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850號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535號編號4至5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歸緝字第2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歸緝字第2號,應予更正》,於110年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6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緝字第69號)。編號1至12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6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執更字第666號,應予更正》)。編號789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108年9月17日108年11月22日109年1月22日至109年1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309、310號;110年度偵字第56號、110年度蒞追字第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309、310號;110年度偵字第56號、110年度蒞追字第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309、310號;110年度偵字第56號、110年度蒞追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3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3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3號編號7至12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12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6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執更字第666號,應予更正》)。編號101112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21日109年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309、310號;110年度偵字第56號、110年度蒞追字第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309、310號;110年度偵字第56號、110年度蒞追字第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309、310號;110年度偵字第56號、110年度蒞追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41、142號、110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3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3號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63號編號7至12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12所示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6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執更字第666號,應予更正》)。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7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9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