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雨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1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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