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79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代理人 張壬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12月7日│15,000元│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行│││││├──┼─────────┼─────────┼───────────┼─────────┼────────┼──┤│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12月10日│15,000元│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行│││││├──┼─────────┼─────────┼───────────┼─────────┼────────┼──┤│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11月30日│6,500元│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行│││││├──┼─────────┼─────────┼───────────┼─────────┼────────┼──┤│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11月3日│15,000元│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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