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債權人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文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經查債務人黃文欽並非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請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欽間之票據原因關係,並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