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0號原告 陳科穎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代表人 莊水吉 訴訟代理人 莊葳琳 訴訟代理人 呂敬銘 訴訟代理人 施百謙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年8月30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五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程序上之疑義及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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