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張鳳恩 被告 孫維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維康被訴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